动力电池绿色制造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
经费使用与财务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实验室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室是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实验室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重点实验室的科研专户,进行归口管理,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各科室的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分纵向、横向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以及重点实验室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实验室的经费; 2、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3、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5、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 6、其它经费。 第四条 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立项的纵向课题经费在5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实验室按1:1经费配套资助;大于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实验室按1:0.6经费配套资助;大于10万元以上的部分,实验室按1:0.2经费配套资助。若有特殊情况的经费资助可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执行。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科研管理费;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其它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20%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六条 科研经费记入重点实验专项账户后,课题组可向研究室申请借支项目启动周转金。 第七条 各类科研经费由课题组按项目经费计划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保证课题费用不低于60%用于科研业务。 第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包括参加课题相关研讨会、学术会议及社会调研等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会议资料费、场所使用费等; 2、图书设备购置费:包括项目研究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原材料、图书等的购置费用及相关运输、加工等附加费用。 3、鉴定验收费:即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成果资料文件印刷费、专家评审费、论文版面费、学术专著出版费等; 4、劳务费:包括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人员的补助费、奖励费等,其中纵向项目仅限于对外聘人员劳务费支付。 第九条 科研经费用于支付的劳务费,纵向项目及院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横向及其他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 第十条 科研经费用于接待和交通费用,纵向和院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5%,横向及其他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5%。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按照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列为实验室固定资产,但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在国家和重点实验室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即项目负责人签字、研究室及领导审批、复核即可使用。但研究经费用于出国或单笔开支数额在0.3万元以上的,需以书面形式事先经研究室及领导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管理费的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全体科研人员以重点实验室名义申请专利所产生的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 2、全年多次审议各级各类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费; 3、聘请各类专家作学术交流讲座的讲课费; 4、学术委员会咨询费及劳务费; 5、与上级各主管部门联系工作中所产生的接待费、交通费等。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报销 第十四条 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掌握使用。 第十五条 预支或报销相关费用时必须提交相关批件、原始票据及合法凭证,否则不予预支或报销此项费用。 第十六条 外拨科研经费需凭任务下达单位《任务书》或《合同书》,或研究室批准的《合作协议书》,经研究室审核,报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由科室领导审核签字,研究室核定办理。 第十八条 计划两年以上的科研项目,不得在经费拨付当年全部支完,但项目提前完成并提交结题报告者除外。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中止报销科研经费. 1、课题负责人因发生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开展科研研究工作,或没有相应整改措施的。 2、课题负责人调离或长期脱岗。 3、课题组在科研工作中违犯国家有关法规。 4、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5、课题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没有完成科研任务(横向课题委托单位同意推迟完成时间除外),如果课题负责人没有向重点实验室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6、无故更改科研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者. 第二十条 若科研项目被撤消或中止,课题组负责人应及时向研究室提供项目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书面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执行撤消或中止结算手续,剩余经费全部转入实验室科研基金。 第二十一条 若无故中止研究或因责任事故未能完成课题,或已经结题,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报帐的,经核实后酌情追究当事人责任或收回已拨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课题结题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决算、财产归属和报销手续的,其课题经费有节余的部分,可以通过重点实验室设立的科研专户全额转入留存,待下次立新项目时,继续使用。若该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其课题组可从结余经费中领取30%作为科研劳务费发给成员,剩余部分还是留下次立项使用。若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从中领取60%。 第二十三条 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实验室扣除管理费后,剩下的80%由课题组负责人按学科发展的要求自行支配,以弥补科研经费的不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相符的,按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